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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96号)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4〕117号)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6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司法局
服务电话
0391-356988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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