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公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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