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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2、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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