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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下列三种情形之一:(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3)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历证书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考合格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寸2张,二寸2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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