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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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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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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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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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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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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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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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第十二条:“排污者需要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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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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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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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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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申请文件; 2.资金申请表; 3.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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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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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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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核查、公示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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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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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专家评审、核查、公示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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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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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环境保护局710室(焦作市人民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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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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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05、0391-29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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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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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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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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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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