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4号)第十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1〕144号 第十二条:“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网上申请、核定和备案制度。”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版)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990605、0391-2990608
投诉机构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其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进行核查。 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综合计划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
决定 对其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作出决定。 综合计划科
送达 向项目单位送达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核查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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