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4]第66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国务院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规定:“质检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211室 服务电话 0391-2108853、210880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0880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责任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巡查、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检查责任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采取查阅档案、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整改建议等相应文书,并将检查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督促责任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监管责任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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