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日 承诺时限 2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而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合法使用证明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禁毒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禁毒支队
禁毒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禁毒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禁毒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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