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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第二类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五十三项:“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日
承诺时限
2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而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合法使用证明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禁毒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打印购买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禁毒支队
禁毒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禁毒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禁毒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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