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条件 需申请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并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公安部第86号令)第五条及《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规定之条件。
所需材料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公安部第86号令)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准予施工,制发《准予施工通知书》、《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管,保证施工建设与设计图纸一致。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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