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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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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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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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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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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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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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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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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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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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请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并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公安部第86号令)第五条及《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规定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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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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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公安部第86号令)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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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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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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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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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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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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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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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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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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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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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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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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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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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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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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