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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前置条件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所需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
承诺时限
7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通知备案公司领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或按规定送达。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监管
加强对已备案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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