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采矿权注销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经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进行注销登记,并收回《采矿许可证》;不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注销采矿权矿山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采矿行为。 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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