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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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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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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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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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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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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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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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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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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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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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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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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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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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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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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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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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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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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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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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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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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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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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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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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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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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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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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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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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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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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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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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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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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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经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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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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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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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进行注销登记,并收回《采矿许可证》;不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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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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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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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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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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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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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注销采矿权矿山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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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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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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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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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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