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前置条件
|
无
|
所需材料
|
无
|
征收(收费)标准
|
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
法定时限
|
4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受理地点
|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15
|
投诉机构
|
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91-8786236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执法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执法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权延续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执法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执法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执法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执法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