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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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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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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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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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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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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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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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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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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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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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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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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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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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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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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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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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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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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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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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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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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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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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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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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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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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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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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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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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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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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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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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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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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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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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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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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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权新设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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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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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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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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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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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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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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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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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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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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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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