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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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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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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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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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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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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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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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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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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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拟定《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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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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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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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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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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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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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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