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拟定《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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