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提供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签发《准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作出不准予登记决定的,签发《不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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