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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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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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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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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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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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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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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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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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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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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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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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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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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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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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路西段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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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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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37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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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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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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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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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37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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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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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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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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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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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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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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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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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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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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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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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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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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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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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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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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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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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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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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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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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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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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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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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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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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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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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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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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