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首次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新申请);
2.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6.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7.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8.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不涉及填埋处置的无需提供);
10.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1.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2.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3.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决定 4.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5.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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