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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653号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郑州等六个省辖市环保局对部分辐射工作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豫环文〔2006〕45号)一、委托办理事项:“……(二)负责对辖区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射线工作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三)负责对辖区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许可证等事项的审批和办理。……”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4份。
2.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
5.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6.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4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8年第3号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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