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神州路西段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8379836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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