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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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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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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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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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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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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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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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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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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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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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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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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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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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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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路西段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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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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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37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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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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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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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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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37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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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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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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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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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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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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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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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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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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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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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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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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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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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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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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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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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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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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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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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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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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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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