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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十九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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