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十九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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