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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