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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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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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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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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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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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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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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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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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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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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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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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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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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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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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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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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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科,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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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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