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8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1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技术装备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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