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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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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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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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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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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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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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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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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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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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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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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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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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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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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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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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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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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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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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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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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99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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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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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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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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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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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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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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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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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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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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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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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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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送检单位、个人需持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表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指定)检定书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定;提出检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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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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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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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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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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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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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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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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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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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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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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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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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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