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第10项:“重要专业服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前置条件 《河南省定价目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标准的事项。
所需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
2.单位法人资格证及相关资质证明
3.成本核算材料(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提供近三年年度收费额)
4.相关背景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5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限价格听证目录项目)或征求意见;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出具价格成本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批复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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