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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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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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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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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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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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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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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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第五条第二款:“(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第5项:“交通运输——城市交通价格——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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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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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定价目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标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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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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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 2.单位法人资格证及相关资质证明 3.成本核算材料(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提供近三年年度收费额) 4.相关背景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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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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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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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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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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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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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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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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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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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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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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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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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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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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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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