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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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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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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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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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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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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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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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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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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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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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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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6、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8、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1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标方案,审批部门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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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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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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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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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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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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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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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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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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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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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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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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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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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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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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