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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变更的事项及变更理由等。劳务派遣单位出资人发生变化,新股东半年内不得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财务审计报告。
4、变更法人、地址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法人:
    (1)公司章程。
    (2)股东决议。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变更地址:
    新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经营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2
投诉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432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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