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4号)第十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1〕144号)第十二条:“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网上申请、核定和备案制度。”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版)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环文〔2014〕280号)第二十一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发放认定或登记证书(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确认企业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未按有关规定核定的,取消其核定资格;未取得总量核定指标和未有偿取得排污权(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项目除外)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视为无效,并加倍扣减所在地许可预支增量指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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