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施行,2016年第63号令修正)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3、出租汽车驾驶员聘用协议书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日 承诺时限 1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责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延续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对符合注册登记、延续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的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在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栏进行登记,加盖印章,并将将相关资料归档。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注册登记驾驶员经营服务、继续教育等情况进行监管。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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