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所有权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五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三章。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审查 审查责任:审查材料(《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开展监督检查,并留存登记档案。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