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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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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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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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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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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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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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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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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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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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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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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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限变更营业执照)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原件1份(仅限变更经营范围)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仅限变更经营场所、库房)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仅限变更经营范围)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原件1份(仅限变更经营范围) 8..《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9.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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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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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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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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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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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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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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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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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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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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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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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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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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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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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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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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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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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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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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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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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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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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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8号)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进行现场核查、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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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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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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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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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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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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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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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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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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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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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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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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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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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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