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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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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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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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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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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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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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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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检查人员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涉及需要现场检查的许可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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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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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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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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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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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告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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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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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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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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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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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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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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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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