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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前置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拟办企业的书面筹建申请原件1份(筹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需提交加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申请表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在企业取通知书时交验原件,法人企业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复印件1份及个人简历原件1份
5.拟聘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拟设经营场所、仓库方位图(标明具体位置)原件1份
7.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8.拟经营药品的范围原件1份(标明处方药、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类别)
9.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1份
10.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工作人员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抄送拟办企业所在地县局。
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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