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设置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62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4.人员资质、建筑用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集中调配工作量;
5.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和处方审核药学专业人员简历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调配中心(室)工作人员比例;
6.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及本中心(室)所在位置,调配中心(室)设计图全套;
7.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工艺流程图和输液成品质量标准;
8.主要设备目录、检测仪目录;最近一次检测技术数据、记录与报告;
9.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管理制度、工作规章、质量保障等文件目录。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7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8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申请书、建筑设计平面图、设备清单、从业人员资质等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现场审核、验收,出具审核、验收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作出决定;对审核验收合格医疗机构,出具批复通知;对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对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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