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8.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