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办证承诺书;  
3.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联系电话;  
4.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复印件;  
7.经营用房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8.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9.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0.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1.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复印件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12.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 
13.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1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3个月内源水、出厂水合格监测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人员健康证复印件、水质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检测;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卫生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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